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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 2025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的通知
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: 根据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、《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 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缴存管理办法》)规定,现将 2025年昆 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、缴存比例执行标准通知如下:
一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
(一)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按照《缴存管理办法》规定,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(以 下简称缴存基数)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(自然年度)月平均工资 (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或本市工资总额构成 规定核定)。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 — 1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倍。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,2024 年昆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129881元,月 平均工资为 10823.42元。因此,2025年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 金的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为 32470.00元。
(二)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按照《缴存管理办法》规定,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人社部 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。根据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(云人社发〔2024〕15 号)规定,2025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执行标准为: 一类区 2070元,适用于昆明市五华区、盘龙区、官渡区、西山 区、呈贡区、安宁市、晋宁区、嵩明县;二类区 1920元,适用 于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及东川区;三类区 1770元,适用于其他 各县(磨憨—磨丁经济合作区)。
二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
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自行选择,比例不应高于 12% 且不应低于 5%。
三、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=职工的缴存基数×缴存比例(按 元计算)+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。 2025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高于市税务局纳税的 上限。
四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、缴存比例执行时间
2025年 1月 1日至 2025年 12月 31日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 存基数和缴存比例。本通知下发前,2025年住房公积金少缴的 单位,可进行补缴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可通过昆明市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或各服务网点,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。
2025年 8月 27日 抄送:云南省省级职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,市级各有关单位。
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 8月 27日印发
0871-68232384